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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建如何认定?是否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8-02     作者:   来源:i自然   分享到:

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联合推出“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邀请“你我他”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共分六期推出。这是第六期: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建如何认定?是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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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建如何认定?是否给予补偿?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项工作。其中,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收土地程序启动之时作出的公告,是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中的第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告知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基本信息,征求农民集体及成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种植养殖的,均属于抢栽抢建,比较常见的有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粮、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编写: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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