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联合推出“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邀请“你我他”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共分六期推出。这是第五期: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答: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可以申请。例如,施工人员需要临时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便道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取土场;地质勘查过程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成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能使用临时用地。
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临时用地需要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应在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编写: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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