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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发布时间:2023-06-15     作者:马洁   来源:天津政法报   分享到:

在生活中,你是否也曾莫名其妙接到过各种推销电话,收到一堆广告信息?一些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近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南开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开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将含有姓名、电话、住址、房屋面积等内容的无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6739条,提供给其朋友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李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判令李某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审判长有序组织各方进行法庭调查、开展法庭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了拟刊发的道歉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相关费用由李某负担。宣判当天,李某在报纸上刊登了道歉信。

法官提醒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维护网信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及个人生活安宁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公益诉讼条款,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让个人摆脱维权中的弱势地位,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对遏制个人信息领域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在此提醒: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索取等坚持“非必要不提供”。社会各界也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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