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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吗
发布时间:2023-04-14  作者:  来源:华律网  分享到: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一、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吗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权利和权限的区别

1、权利,权能和权限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是以权利为中心而连接在一起的。

2、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资格,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合法性 ,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主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者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3、权利作为近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对权利的概念做出解释。要对权利的概念和内涵有科学的界定,首先要能认识权利的本质。所谓权利的本质,就是权利区别于其他法学范畴(如义务、权力、规则、强制)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大致区分出关于解释权利本质的几种传统倾向,即将权利分别看作道德资格、自由、意志、利益、法律赋予的某种力量和能力等。

4、来看中国现代对于权利的定义和解释。夏勇先生对权利的要素及定义方法做了阐述。他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来讲,必须有一些最基本的要素存在。主要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五个方面。在此,简单叙述如下:

5、首先,一项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利益为内容。因为权利的成立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利在其中。

6、其次,一种利益要成为权利还必须有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否则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7、再次,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籍,就是要有资格提出要求。然而一种利益、主张、资格的成立还要求具有包括权威和能力两方面权能。

8、最后,权利还包括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种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威胁。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夏勇先生提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

9、权能,即为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学上的说法,就是权利能够做功的能力。是指权利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权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的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10、权限,是权利被法律限定的范围。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都必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为限。因此,法律对国家公权和个人似权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把国家和个人的行为自由都限制的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其各种权利相互间的矛盾冲突能够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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