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近一两年,诞生了很多网络流行语。栓Q、刺客、退退退……各种网络流行语在我们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些“梗”的背后居然还藏着法律知识点。
“冰墩墩”:“冰墩墩”自亮相后就迅速成为焦点,北京冬奥会前后,一度出现了“一墩难求”的盛况。于是,就有网友拿起材料和工具,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那么民间自制的“冰墩墩”“雪容融”是否侵权呢?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但是,如果使用人仅出于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如将其图样编织在仅供自己使用的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而再现该形象,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栓Q(我真的会谢)”:“栓Q”源于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在2022年2月的一条宣传遇龙河竹筏漂流小视频的末尾所说的“Thank you”,其中“Thank”的发音酷似拼音shuān。“我真的会谢”则来自某微博用户,用来表达“吐槽”而不是感谢。在这组流行语中,虽然字面上有个“谢(栓)”,但实际上主要用来表达“大无语”状态或是非常厌烦的情绪,并非真的用来表示对他人的感谢。
当我们内心对某件事很无语或者很抗拒的时候,可能就要用到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等合法权益。所谓撤销权,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等。
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和解除权还可能涉及“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XX刺客”:一些外表普通、未明码标价的高价商品,就像刺客一样具有隐藏性,在结账时以远超预期的价格突然“刺”消费者一剑,使其钱包和心理都受到了伤害,如“雪糕刺客”“水果刺客”等。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果商家售卖雪糕却不明码标价,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视为价格欺诈行为。
“退!退!退!”:某段网络视频记录了一位车主和摆摊大妈因车位发生争吵的过程。视频中,大妈面对别人关于营业执照的质问,并不正面回应,只是一边跺脚一边用手做击剑动作,同时大喊“退!退!退!”。假设大妈是没有营业执照的,那么大妈摆摊的行为是否一定属于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大妈是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符合规定的产品,即使没有营业执照也不算无照经营。至于大妈的摊位是不是摆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还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认定。
“你是不是在PUA/CPU/KTV/PPT我”:在一段网络采访视频中,受访者因口误将“PUA”说成了“CPU”,网友们觉得有趣而开始“玩梗”,故意将“PUA”说成“CPU”或者“KTV”“PPT”“ICU”,一方面增加了“PUA”概念的传播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PUA”的使用难度,使人们更容易描述和提出生活中此类不合理现象。
“PUA”违法吗?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更有甚者可能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诈骗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等人身、财产性质的犯罪,需直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刘畊宏女孩/王心凌男孩/孤勇者小孩”:《本草纲目》毽子操、《爱你》、《孤勇者》等作品的爆红“哺育”了无数个视频博主,他们将相关表演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形成新的作品。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剪刀手”的行为?“二次创作”界限在哪?
未经许可剪辑、拼接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影响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及表达的完整性,属于对作者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很多“剪刀手”做的视频就是通过直接搬运、剪辑影视作品画面等方式形成的导览类短视频,很难说属于可以“豁免”的情况。
“二次创作”的合法性界限,涉及文化创作空间的界定,还涉及“在先作品”权利边界的限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用“实质性替代”作为判断原则。简单来讲,如果“二次创作”作品能够替代“在先作品”,即观众欣赏过“二次创作”作品之后,不会再去欣赏“在先作品”,则属于侵权;反之,则不属于侵权。是否属于“实质性替代”涉及的因素很多,大体上包括使用目的、内容比例、独创性内容等。
“羊了个羊”:这是一款休闲益智类游戏,由于游戏通关难度过大,曾有人质疑“羊了个羊”是“诈了个骗”。
从民事角度来讲,“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从刑事角度来讲,“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羊了个羊”这个游戏通关率极低,很多玩家都卡在了第二关,需要通过转发分享、看广告领取道具的方式进行复活,但并不足以证明该游戏经营者曾向玩家推送欺诈信息;从转发分享或观看广告的路径及使用规则来看,上述复活方式仅是参与游戏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该游戏也不存在骗取玩家财物的情况,因此,难以认定其存在欺诈或诈骗行为。
“嘴替”:“嘴替”即“嘴巴的替代”,指能够代替广大网友表达心声的人。
让别人代替自己表达某种观点或者做某件事,在法律上叫作“代理”。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其中,寻找“嘴替”就类似于委托代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还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