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超过30年,在妇女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应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继2005年和2018年的两次修正后,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了第一次系统性的修订,从九章共61条,增至十章共86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也是中国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贯彻和践行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方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致力于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另一方面发展了妇女人权保障的新理念,开创了一系列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新机制,为国际妇女人权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理念相吻合,丰富了妇女人权内涵,与全球人权治理接轨。
一、妇女人权保障理念的新发展
1.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中国一贯主张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在原有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修改为“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明晰了三者之间相辅相成、逐层递进的关系,也扩展和深化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目标,同时也补充了国务院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以及妇联组织“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的职责,为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目的的全面实现提供了保障。中国1980年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在所有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妇女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与进步。可见,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消歧公约》的精神一致,将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作为目标,并将它与行使和享有人权联系起来,意在为妇女生活的结构性变革提供法律基础。在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也必然成为妇女人权实现的核心内容。
2.打破以男性为标准的形式平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的理念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比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体现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关注到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女性的需求,打破了以隐含的男性标准来建造公共设施的形式平等。这一规定也与联合国男女厕位要达到1∶3的倡导相吻合,通过承认差异来实现真正的平等,所体现出的实质平等的性别平等理念也与国际接轨。
3.明确歧视妇女的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这一立法空白多次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被指出,成为促进我国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重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参考《消歧公约》明确了“歧视妇女”的内涵,即“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不仅有助于法律的适用,而且有利于表明我国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的国家立场和决心,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4.加强对多重弱势身份的妇女的保护,防止交叉歧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并新增了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要求。这些新规定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国家对更脆弱的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也与《消歧公约》呼吁缔约国着力采取各种措施,谋求消除少数群体妇女和残疾妇女所遭受的多重歧视、交叉歧视的倡导相一致。
5.强化保障妇女人权的国家责任
国家是保障妇女人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和国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积极义务,并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物质支持,以确保男女平等不仅是法律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同时,保障妇女人权的国家责任也体现在妇女权益的各个领域,比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章,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的规定,并且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为履行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人权的义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不断完善保障妇女人权的机制。
二、妇女人权保障机制的新发展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总结和完善了实践中的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在法律中新增和创设了一系列保障妇女人权的新机制。
1.男女平等评估机制
在全国妇联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推动下,2011年至今,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2020年4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要求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评估,有效避免或者纠正涉嫌性别歧视的相关内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这一政策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要求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意味着将性别意识纳入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有助于消除制度层面的性别歧视。
2.性别统计制度
虽然中国性别统计的内容和指标逐年增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常常遭遇缺乏统计数据支撑的困境,给决策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呼应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的监测评估制度体系,有利于强化国家和相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弥补目前统计制度和性别统计数据的不足,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
受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的新规定,有助于推动“男女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也回应了《消歧公约》对缔约国“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的要求。
4.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机制
为了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让法律长出牙齿,更好保护妇女权益,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增加了救济措施一章,并创设了一些新的救济途径,如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这些新的救济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不仅表明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态度,也有助于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妇女权益切实受到保障、得以实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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