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秘密 人人有责
保密法实施条例对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具体内容
一是“审核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一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是否正确、定密是否准确、做出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注规范的,予以批准,并在其载体上签署批准意见。
二是“对本机关、本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机关单位每年定期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审核的时间由机关单位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
三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般而言,机关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都有明确规定,只需按照“对号入座”的方法进行定密。实际工作中,“不明确事项”是极少数,如遇此情况,定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如何理解
准确理解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定密责任人的规定,要从以下3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则应当在被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定密工作。法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其定密权限,根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务、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限。第三,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定密工作负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完全的定密权,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报请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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