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秘密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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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结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11-23  作者:  来源:国家保密局  分享到:

调查终结是泄密案件查处程序中的最后阶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整个案件作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认定,并依法决定结案或撤销案件。整体上说,结案的基本条件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是否构成泄密和应否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已经采取相应工作措施和作出相应处理。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调查终结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这是结案的首要条件。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部分主要包括泄密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载体形式以及概要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等,以上事实都必须附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调查结果既包括确认泄密事实,也包括排除泄密事实。经过调查,如果发现没有泄密事实存在或涉案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泄密,同时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也属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情形。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为避免或减轻泄密危害后果而采取的一切适当措施。补救措施应当在泄密情况初步查明时就立即实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这一点在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均有要求。补救措施的重点在于控制实际知悉范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泄密案件线索时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如对由于泄密产生的范围外知悉人员交代保密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并通过一定措施对泄密范围进行监控,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已经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处理既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也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责令作出检查、经济处罚、取消资格(待遇)、职务调整、停职、辞退、解聘或解除合同等形式的组织措施,都必须由具有处分(理)决定权的机关单位作出正式处分(理)决定。确认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结案以司法机关正式接受案件为条件。后一种情形下,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不排斥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是中共党员的由有关党组织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经采取整改措施。在调查中发现涉案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或严重泄密隐患的,可以要求涉案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时,应当严格整改标准、细化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规定完成时限,对暴露的问题和漏洞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保证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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