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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来电,请您配合
发布时间:2024-10-15     作者: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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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的持续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国家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配合与日俱增,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职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提供了不竭力量源泉。随着我国前所未有地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央,我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挑战日趋严峻复杂,也更加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打好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与此同时,以往多在宣传报道、警示教育和隐蔽战线题材影视作品中出现的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问询情形,也越来越多地真实出现在大家的身边。

什么情况下国家安全机关会通知公民配合调查?如何正确应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要求?

国安来电 依法执法

——问询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出具问询通知书。问询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被问询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被问询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或者当场通知被问询人到国家安全机关接受问询。

——询问证人。国家安全机关因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需要,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到国家安全机关提供证言。

配合调查 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发展稳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安全机关一个个看似简单的电话背后,其实是隐蔽战线针锋相对的激烈对抗。

面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约见后也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取证。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收集涉案证据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并依法保守相关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包括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在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或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擦亮双眼,如遇冒用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身份招摇撞骗的,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或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等官方渠道进行举报;对个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可通过国家安全机关监督举报平台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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