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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网暴违法犯罪 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2023-10-19     作者:刘晓芬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分享到:

       网络无边际,安全有界限。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意见》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不断健全,从网络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再到《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网络安全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前不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由此可见,当今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但这些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受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此次《意见》的发布,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指导依据,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网络安全政策法规体系,推动依法管网迈上新的台阶。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对此,《意见》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意见》同时要求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允许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这表明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即时性,使得遭受网暴的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针对网暴犯罪自诉“取证难”及公诉“门槛过高”的问题,《意见》明确了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为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了“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和公诉标准问题,要求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惩治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是关键。《意见》对各部门强化衔接配合提出要求,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要求对受害人方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澄清事实真相,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建设网上美好精神家园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把《意见》贯彻好、落实好,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必将让“按键伤人”者无处遁形,为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筑牢网络安全屏障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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