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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警即日起在早晚高峰期严管这些影响畅通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9-07     作者:   来源:三秦都市报   分享到:

9月6日,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西安公安交警即日起在早晚高峰期间将持续强化对“3类8种”影响交通通行效率违法行为的管理。

具体为:在工作日早晚高峰及周末晚高峰,严管主城区东、西、南、北各主干道,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绕城高速沿线及各交警大队辖区其它易堵路段出现的占用道路资源类、降低通行效率类、机动车禁限行类“3类8种”影响畅通的违法行为。

“3类8种”影响畅通的违法行为

(一)占用道路资源类: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

针对严管路段违法停车及多排停放、斜向停放、机动车道停放、路口停放、占用人行道或消防通道停放等严重违停行为,西安公安交警将加大处罚、拖移和警示曝光、抄告力度。

(二)降低通行效率类: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开车打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第二款规定:“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机动车禁限行类:机动车违反尾号限行规定,货运汽车走禁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走禁行(走高架桥、下穿隧道)。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走高架桥、下穿隧道,不但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针对该类交通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西安公安交警也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及曝光力度。

西安交警特别提醒:城市道路交通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良好的公共出行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创造和维护。在此,西安公安交警也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安全文明出行,切勿贪图一时方便,让乱停乱放、占用公交车道、违反禁限行规定行驶等违法行为干扰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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