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核心观点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发挥作用的传统领地是民法,但是其指引和约束力后来也逐步扩展到其他法律领域包括行政法治领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体系包含了诚信价值。诚信价值被提炼、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提升和弘扬,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廉洁诚信的政府法治体系提供了指引和努力的目标。
包含诚信价值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已经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写入国家宪法进而编纂进《民法典》,为诚信原则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民事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基础。
诚信原则在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廉洁诚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建设,应当按照诚信等原则的要求进行。
一、民法是诚信原则的基本领地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在民法领域,诚信原则也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其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承诚实、恪守承诺,以诚信为本对待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原则是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最高原则,在学理上被称为“帝王规则”或“帝王条款”。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也指导着法官的释法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
(二)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概况
早期的诚信原则被当作合同法补充法律漏洞、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项合同法原则,最先出现在合同法(债法)中。《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随着法治思想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进化,诚信原则逐步发展成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甚至是民法的最高原则。《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秉承诚实和恪守承诺,要求对合同解释和法律适用尊重惯例和先例,而且要求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如物权法、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也要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获得基本原则地位的同时,也向社会法、公法乃至诉讼法领域扩展。我国行政法治要求建立廉洁诚信的政府治理体系,即为典型的例证。
(三)诚信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民事法律,大多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合同法》还对合同订立、履行、解释等环节适用诚信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些特别民商事法律和社会法律也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诚信原则主要是作为指引、约束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如订立和履行合同、设立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进行担保、进行消费交易等)应当遵循(遵守)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而言,诚信原则的主要指引和约束是“秉承诚实,恪守承诺”。秉承诚实,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真实、诚恳,而非虚假、伪装,尤其是不得欺诈。比如,在订立合同时,要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行使物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对待他人的绝对权利,应出于善意而不是懈怠、疏忽甚至恶意。恪守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严格遵守并履行其中的义务,既包括对合同要约承诺和由此形成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之遵守,也包括对其他民事活动中要约和承诺和由此形成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之遵守。
诚信原则要求的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是我国传统文化价值中如“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而有信”“仁义礼智信”的承继,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正常人际关系特别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承继传统文化中的优良价值,既是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精神源泉。
依据法律的规定,诚信原则指引与约束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这是普遍共识。同时,学理上也认为,诚信原则能够指引法院的司法活动,对于填补法律漏洞、解释与解决法律规范冲突、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发挥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对于法官的能动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诚信
(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炼概括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提炼和概括。党的十八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则规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二)诚信价值的作用范围
学理上,一般从三个维度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范围,即国家维度——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维度——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维度——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将诚信理解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或者价值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并不够全面。这三个维度的价值并不只分别对其所对应的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有指引作用和约束力。以诚信原则为例,诚信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共同的价值遵循,尤其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讲求诚实、恪守信用。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政府实现其公共职能保护人民群众尤其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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