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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责任的法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作者:张新宝   来源:教授加   分享到:

核心观点

按份责任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给付义务包括合同履行义务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数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承担按份责任是一种普遍的民事责任形态。

在法律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或者其他责任分担方式的情况下,数人对同一给付义务包括合同履行义务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承担责任。

在责任主体一方,按份责任包括依据“能够确定责任大小”而确定的份额责任和平均承担相同份额的责任两种情况。“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包括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法领域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侵权人过错大小和原因力大小等。

一、概述

(一)概念

在我国民法语境下,按份责任是指二人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给付义务包括合同履行义务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多数情况下区分义务与责任,认为责任是违反义务产生的具有高度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但是,在少数情况下,对义务与责任不做严格区分。就按份责任而言,属于不严格区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按份责任既包括按照一定份额履行义务也包括按照一定份额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就外部关系而言,各责任主体仅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负责清偿,不对其他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份额负清偿义务与责任。权利人仅能分别向任何一个责任主体请求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不能向一个责任主体请求承担另一个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份额。一个责任主体承担了自己份额的履行义务或者损害赔偿等责任,其与权利人之间的此等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就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他们本来就不存在连带关系,某一责任主体在履行自己份额的义务或者承担自己份额责任后,也自然不与其他责任主体产生或者延续任何与按份责任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发生追偿与被追偿的问题。

(二)立法发展

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连带责任(第78条),但是没有规定按份责任,存在法律漏洞。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有广泛的共识,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揭示出按份责任的规则以填补该法律漏洞:(1)由于共同债务或者共同责任主要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两种类型,在不符合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形,数人的债务人(责任人)则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承担按份责任;(2)由于连带责任的本质特征在于外部的连带性和内部的可追偿性,因此按份责任就不应当具有外部连带性和内部可追偿性的特征。

200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对按份责任作出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201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后编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2条则完全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至此,我国民法建立了从总则到分则概念统一、原理一致的承担按份责任的民事责任规则。

(三)适用范围

按份责任规则是一种普遍的数人承担共同义务或损害赔偿责任等的民事责任规则。对这个普遍性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按份责任规则既是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规则,也是共同债务的履行规则;(2)在数人承担履行义务或者数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律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等责任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连带责任的,就当然适用按份责任,权利人不得主张连带责任,法官也不得依职权判决承担连带责任;(3)按份责任规则广泛适用于合同的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等一般民事法律领域,而且在特别民事立法和商事法律中也广泛存在和适用。

二、按份责任的份额确定

(一)概念

按份责任的份额确定,是指确定二人以上的责任人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或者或对同一责任所应承担的比例。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确定按份责任之份额的基本规则,但是法律条文并没有对“确定责任大小”的具体考虑因素及其顺序、权重等作出细化规定,这些问题无疑是留给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回答。

(二)确定责任大小的因素

结合国内外法学理论和司法经验,笔者对“确定责任大小”的因素及其适用提出如下见解:

1.当事人约定。在合同领域,涉及数人承担履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如果约定了责任主体一方各当事人的比例、份额或者具体数额的,只要此等约定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其约定的内容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

2.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等对数人同一责任的份额、比例或者具体数额有明确确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份额。

3.原因力。在数人依法按份承担同一责任的情形,按照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起作用大的,承担较大责任份额;起作用小的,承担较小的责任份额;起作用相同的,承担相同的责任份额。此外,其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积极原因者,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其行为为消极不作为者,承担较小份额的责任。

4.比较过错。在数人依法按份承担同一责任的情形,按照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种类和严重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故意特别是恶意者,承担较大责任份额;过失者承担较小责任份额。在数人均为过失的情况下,重大过失者承担较大责任份额,一般过失者承担较小责任份额,轻微过失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极小责任份额。

(三)顺序

以上四个方面的考量因素应有顺序排列。一般说来,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处于优先考虑的顺位,其次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是原因力大小,最后是比较过失。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律法规对份额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则排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地位。

三、平均承担责任

(一)概念

法律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平均承担责任,是指数个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按照相同的份额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在责任主体为2人的情况下,各承担50%的责任;在责任主体为3人的情况下,各承担33.333%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

数个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平均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即无法通过以下路径来确定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份额:(1)法律没有对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作出规定;(2)当事人事先没有对承担责任的份额做出不同的约定;(3)无法通过比较原因力或者比较过错大小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三)关于“行为关联”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存在这样的情形: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关联构成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所有行为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造成损害,往往不能确定哪些侵权人的行为有更大原因力,任何一个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一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将此等行为关联的数人分别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早期的司法解释对行为关联采取了连带责任的立场。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则将此规定为“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的情形,由数个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责任。这样的效果是扩大了按份责任的适用范围,缩小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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