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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嘱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5-19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分享到:

房产作为大多数家庭的核心资产,也是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为避免后代因房产“闹掰”,在生前就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然而,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处分,有可能导致遗嘱效力“部分无效”。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自书遗嘱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而引发的共有纠纷案。

黄某与莫某是一对再婚夫妻,黄某与前妻生育的未成年女儿小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随二人共同生活。1994年,黄某、莫某夫妻共同建造了案涉房屋,并于1997年补办了用地审批手续。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均载明其神志清楚。2019年7月,黄某在住院期间立下一张字据,写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雯所有,并由黄某本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及注明日期。不久,黄某病故。莫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但因房产共有人未能协商一致而无法办理,遂诉请法院确认共有房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黄某所立字据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当时意识清晰,字据标题虽未明确书写“遗嘱”二字,但内容体现了具体财产归谁所有,符合自书遗嘱的三个形式要件,可以认定该字据为自书遗嘱。因案涉房屋属黄某、莫某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黄某的遗嘱对不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该部分的处分行为无效。小雯抗辩称,黄某生前已对案涉房屋与莫某协商归黄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由莫某、小雯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所立遗嘱将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则该遗嘱仅处分自己的部分有效,处分配偶的部分无效。(福建法治报记者陈章群 通讯员袁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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