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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丨关于著作权,这些你都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3-04-25     作者:   来源:法治雁塔   分享到:

4月20日至26日是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活动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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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著作权。

一、什么是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为什么提倡著作权登记

(一)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的一种方式。在发生权属争议时,除了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持有作品登记证书可便于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权。

(二)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法律事实,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登记证书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有利于版权交易的顺利完成。

四、著作权登记流程
       四川省自2016年已经实行著作权免费登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登记人网上填报时应选择户口所在地市州进行受理登记,经受理、初审和终审程序后提交纸质资料到受理单位,在平台下载电子证书。遂宁市民在“四川版权综合服务平台”(www.sc-copyright.org)注册登录后可进行登记,相关流程和资料可通过浏览器搜索“遂宁市著作权登记指南”在遂宁市人民政府网站获取。

五、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六、可以用哪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涉及著作权保护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七、哪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八、哪些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九、著作权与专利的简单区别
       著作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专利法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如,某发明家发明治疗疾病的仪器并获得了专利,该发明家又写文详细介绍他的发明,他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介绍发明的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同意,按照其文章制造其发明的仪器,侵犯其专利权,但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十、常见问题

(一)甲单位请乙为单位设计标识LOGO,著作权人一定是甲吗?

答:不一定。标识LOGO一般属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甲乙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如果约定著作权相关权利为甲所有,那么该作品属于委托创作作品,甲为著作权人。

(二)公司的产品外包装申请了外观专利是否还能申请著作权登记?

答:可以。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产品外包装符合美术作品要求的可以登记,登记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买了一幅画是否等于买了这幅画的著作权?

答: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四)书法是否是文字作品?

答:不是。书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是字体不是文字内容。书法、雕塑、室内设计效果图及其他设计类作品(如蜀锦蜀绣、少数民族头饰、LOGO设计等)应作为美术类作品登记,但设计类作品标注了尺寸、工艺、质地等要素说明了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应属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五)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否都可以转让?

答:不是。人身权不能转让,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三项人身权利可以许可授权,署名权可以放弃;财产权可以转让。交易双方在委托创作等情况下原作者在合同中没有写明放弃署名,那么原作者有权署名,如果合同约定乙方的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多问题可以咨询遂宁市版权局snxwcbdy@163.com,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环岛商务中心市委宣传部出版版权电影科。
       十一、如何识别非法和侵权盗版出版物

一是人工识别:

①查看版权页信息是否完整。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②查看封面、插图、文字等是否清晰规范,通常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和纸张质量较差,存在印刷错误、排版混乱、文字模糊等问题。③查看售价是否异常低于市场价。比如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全新出版物售价低于五折及以下等。④查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宣扬淫秽、赌博、暴力、邪教或者教唆犯罪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是借助工具:

①通过中国扫黄打非网、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网、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等相关网站查询,查看出版单位是否存在,版权页信息是否与查询信息一致等。 

②比对识别。与同出版社、同版本、同印刷厂印制的出版物进行比对。
保护版权,我们应该这么做

①学法懂法,用著作权法保护自己智力成果,掌握识别侵权盗版制品的相关知识;

②不抄袭他人作品,尊重版权、勇于创新,自觉拒绝盗版、远离文化垃圾;

③积极宣传盗版制品和不健康出版物的危害,规劝同学亲友和身边的人不使用盗版制品。

版权是为创意保驾护航让知识彰显力量的守护者,让我们加强版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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