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秘密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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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法规新增了保密规定,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3-04-20     作者:宋筱婷   来源:保密观   分享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2022年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新增的保密规定。

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一、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二、义务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关公开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行政法规中的保密规定

一、义务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

二、禁止性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信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投资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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