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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遗嘱继承
发布时间:2023-03-22     作者: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分享到:

中文名:遗嘱继承

英文名:Testate Succession

类别:民法

概述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具体的继承人、继承顺序、应继份额、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等,都可以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故遗嘱继承也被称作指定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对此作了规定。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第一,立遗嘱人死亡;第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第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第四,指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尚生存;第五,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遗嘱的订立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表达其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的表示方式。遗嘱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非依法定方式作成,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法律须对遗嘱的形式进行规定。另外,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遗嘱的订立与生效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发生纠纷,也需要对遗嘱的形式进行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六种法定形式,并对有关遗嘱的适用作了规定。

(二)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要通过遗嘱表示出来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相关事项的意思。遗嘱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这是遗嘱人订立遗嘱的主要目的。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具体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并且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为受遗赠人,也需要在遗嘱中载明受遗赠人的姓名或者受遗赠单位的名称。二是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载明遗嘱处分的财产的状况。遗嘱应当载明对遗产的处分意思。遗嘱中应当说明每个指定继承人得继承的具体财产。遗嘱中对财产的处置前后相互矛盾的,应推定为遗嘱人对该财产未作处分。三是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如果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就必须履行遗嘱所附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四是再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于遗嘱中指定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某人继承。再指定受遗赠人同理。五是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执行。六是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制作的日期。七是其他事项。

(三)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订立遗嘱时,亲临遗嘱制作现场,并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证明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着遗嘱的效力,关系到对遗产的处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根据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三是知晓遗嘱所用语言。

2.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见证人作了限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证明不能起到见证的效力: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见证人的见证事项

遗嘱见证人的见证事项包括:第一,证明立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第二,证明立遗嘱时的情况;第三,记录遗嘱内容;第四,进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有效

遗嘱有效,是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能够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执行该遗嘱。遗嘱有效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内容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二)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不能实现,不能发生遗嘱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生效

遗嘱不生效,是指遗嘱虽然合法成立,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的发生,使遗嘱人死亡时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执行遗嘱,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法实现。

遗嘱不生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二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三是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四是附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或之时条件成就;五是附停止条件的遗赠,受遗赠人于条件成就前死亡。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订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通过一定的方式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变更与遗嘱撤回的区别主要在于,遗嘱人对原立的遗嘱内容改变的程度不同。变更仅是遗嘱人部分地改变了原设立遗嘱时的意思,是对遗嘱部分内容的撤销;而撤回是遗嘱人改变原设立遗嘱时的全部意思,是对遗嘱内容的全部变更。

1.要件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回遗嘱,但撤回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回的效力。其条件是:第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第二,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

遗嘱变更、撤回的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遗嘱变更、撤回的明示方式,是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回遗嘱的,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作成。遗嘱变更、撤回的推定方式,是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回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回了遗嘱。法律的这种推定,不许当事人以反证推翻。

2.效力

遗嘱变更或撤回只要符合变更或撤回的条件,自作出之时即可发生效力。遗嘱变更或撤回的效力,就在于使被变更或撤回的遗嘱内容不发生效力。

遗嘱变更的,自变更生效时起,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变更后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有效、无效,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即使变更后的遗嘱内容无效而原遗嘱内容有效,也应按变更后的遗嘱内容确认遗嘱无效。

遗嘱撤回的,自撤回生效时起,被撤回的原遗嘱作废,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新设立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和执行。遗嘱撤回后遗嘱人未设立新遗嘱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四、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是指于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及程序。

遗嘱生效后,由于遗嘱人已经死亡,不存在遗嘱人履行的问题,发生遗嘱的执行问题。执行遗嘱的目的,是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表述的意思表示。但是,遗嘱内容中的各项事项并非均须遗嘱的执行才能实现。遗嘱的执行不仅对于实现遗嘱人的意志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对于保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关系重大。

由于遗嘱的执行为有关的行为及程序,具体的事项为遗嘱执行人所从事,因而,遗嘱执行须设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使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至第1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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