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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代表小组并产生组长
发布时间:2023-02-20     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为此,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都要划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并产生组长。如何划分代表小组并产生组长?

       关于划分代表小组,代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据此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闭会期间本级人大代表活动的法定组织者(实践中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是由代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的),由代表活动的组织者划分代表小组显然合法合理。而且,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在各乡镇划分选区选举产生的,怎样组建县级代表小组便于开展活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最清楚,怎样组建乡镇代表小组便于开展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最清楚,由他们分别划分县级人大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符合实际情况。近年来,一些地方实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共同研究划分小组切实可行。

       代表小组组长的产生,有任命和选举两种方式。如果采用任命的方式,不一定能得到代表小组大部分人的认可。如果采取选举的方式,则能更好地体现代表小组大部分人员的愿望,更好地调动全小组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此,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县级人大代表小组选举产生代表小组组长,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乡镇人大代表小组选举产生代表小组组长。

       代表小组组长是该组开展活动的召集人和带头人,对能否开展好活动起关键作用,因而非常重要。如果代表小组组长工作不理想,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讨论并决定,让更合适的人担起代表小组组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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