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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17     作者:   来源:学习强国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   分享到:

环境信息公开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定义: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学科:化工_炼油与化工企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_环境保护

相关名词: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

【延伸阅读】

环境具有公共属性,环境问题是社会公共问题,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管理过程中,让公众在环境管理体系中起到促进与制衡作用,而实现这种合作参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对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因此说,获取环境信息是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环境信息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中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排污单位。政府部门所应公开的环境信息要求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排污单位应公开的环境信息要求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维护公众健康,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境保护法》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信息公开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企业、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信息互动,有助于政府作出科学、民主的环境决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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