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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自甘风险”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3-01-16  作者:李玉子  来源:学习时报  分享到: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一项规则很受关注,这项规则被称作“自甘风险”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中,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指的是受害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某种风险,非基于法律、职业、道德义务而依然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场合,从而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正常活动尤其是一些文体活动,如足球、拳击等具有一定的风险,容易发生损害。发生伤害事故后,如果一律要求该活动的组织者或活动参加者承担责任,那么不仅会增加纠纷,而且会使人们对一些文体活动望而却步,学校等机构也难以开展正常的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当行为人选择参加这样的文体活动时,可以认为其是意识到风险的存在的,是甘于承受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能够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判断、决定参与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

为了防止受害人自行承担风险范围的扩大,在法律上应注意严格限制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民法典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此类活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特征决定了参加该类文体活动可能面临因活动本身所带来的人身伤害风险,比如篮球赛、足球赛等常见的体育竞技类活动。二是此类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种文体活动本身具有被社会所认可的难以避免的危险。三是仅限定在文体活动范围内。

对因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一般指活动的其他参加者)若要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和受害人均须为活动参加者。“自甘风险”规则中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来源于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体育比赛的观众、横穿比赛场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等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第二,受害人预见或者认知自己参加的活动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第三,受害人在认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前提下仍自愿参加危险活动,非他人使用胁迫、诱骗等手段迫使其参加。因此,当危险结果发生而由受害人实际承受其后果时,行为人只要没有违反活动规则,就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对危险后果的发生,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自甘风险”是风险自负,但不能认为只要受害人“自甘风险”,一切后果一律由其本人负责,行为人完全免责。行为人的行为超出受害人自愿的固有风险范围、了解活动规则却明显违反相关文体活动规则造成损害的,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在足球比赛中输球后为了泄愤而故意踢伤对方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故意撞飞他人等行为,已超出足球运动、篮球运动固有的风险范围,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还应当考虑文体活动参加人对其参加的活动固有风险的认知程度、文体活动的行为特征、比赛的激烈程度、该项文体活动中该损害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自甘风险”绝不是完全将参加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而不理,受害人构成“自甘风险”并不当然免除组织者的责任。首先,作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该文体活动应具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民法典规定了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规则,不得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应直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活动组织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等要求,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的,即使发生危险结果,受害人遭受损害,活动组织者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其次,他人原因造成损害时,活动组织者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包括两种情形:其他参加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害人损害,构成侵权行为,而活动组织者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的,活动组织者应承担补充责任;活动参加者之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害,而活动组织者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的,活动组织者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对人的保障,应当在正当范围内。“自甘风险”规则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时有法可依,在各方主体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对强化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积极促进文体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一规则也对相关主体提出了要求。对于活动参加者而言,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活动组织者而言,应清醒认识到其在安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注重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措施的完善,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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