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另行制定”是法律上经常出现的关键词,是授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重要依据。法律上的“另行制定”主要有三种表述形式:一是另行制定(规定),二是“根据本法(法规)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规定)”,三是“根据本法(法规)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
另行制定
一是只授权相关主体另行制定,未明确载体形式。这是最常见的用法,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都有可能作为“另行制定”的主体。由国家权力机关另行制定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可以制定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由行政机关另行制定的,如著作权法第64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文件。由军队或军事机关另行制定的,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据此,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可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军事规章,也可以制定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律规定由相对抽象的主体负责另行制定。如法官法第29条规定:“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的“国家”就是相对抽象的主体,按照这个规定,中央层面出台的法律文件均可以。此外,党内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50条规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这里明确了“由中央另行规定”,便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9条,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当然,也可以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内文件。
二是规定由其他法律或下位法另行制定,但未明确主体。如保险法第184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里明确了另行规定的载体形式是法律、行政法规,尽管保险法没有明确由谁负责另行规定,但根据立法法,有权制定法律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
三是只规定了另行制定,没有明确主体和载体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2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尽管这里没有规定另行制定的主体和载体形式,但结合该条例的行政法规性质以及证券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文件,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或文件。
“根据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另行制定”
有的法条强调“根据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另行制定”,究其原因,主要是“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容量有限,难以在一部法律中穷尽所有内容;同时,所调整的对象又是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特征的事项,因而即使是授权另行规定,也要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制度设计,难有例外。这可以通过具体事例来分析。
一是“根据本法另行制定”。如计量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这里强调“依据本法”的原因,可以从计量法第1条、第2条中找到。根据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第2条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这里的计量事项就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特征,要求各行业各领域一体遵循。因而,军队和军工系统计量工作的制度规定必须以计量法为依据,再按照该法的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二是根据其他相关法另行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事宜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作出如此要求,可以从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找到原因。如该法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这里强调的活动主体,就包含了民用和军用船舶、设施及相关主体,因而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的管理办法,要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制定。
“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明确要求“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法”规定了相对宏观的制度及原则方向,更为具体细化的内容留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来规定。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且相对独立的领域,“本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则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来调整。
一是需要作出专门的细化规定。如《出版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里列举的几个办法都是操作性、程序性较强的规则,难以由《出版管理条例》调整规范,因而需要另行制定。
二是存在特殊情况的领域。如《政府投资条例》第37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在实践中,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投资建设涉及国家安全且具有鲜明特点和规律,也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而需要根据相关条例确立的原则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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