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文名:民法基本原则
英文名: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类别:民法
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一样可直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条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民法典第3条采用“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表述,意味着无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体现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典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二)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它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典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平等原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人格的平等。民法典第1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地位,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意味着凡被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第四,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就民事权利保护而言,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特权。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各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第二,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第三,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益。但在民法典中,意思自治也受到必要限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价值发生冲突,则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
(四)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我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在法律上明确确认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将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以价值的均衡为标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不仅确认了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的多个条款中都反映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应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信用经济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恪守承诺就是要严守契约和允诺。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行为规则,填补了法律和合同漏洞,具有衡平和解释的功能。
(六)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合法原则表述为“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限于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不仅要考虑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还应当考虑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这实际上为公法进入私法提供了通道,而且有利于保持公法评价和私法评价的一致性。
从广义上说,合法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公共道德准则。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与民法典第1条所确立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是一致的,对于维护社会伦理、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绿色原则
所谓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由于我国自然环境受到破坏和空气、水、土壤遭受污染等问题的存在,民法典要求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绿色原则,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绿色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和生态,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规定,表明保护生态环境应贯彻于整个民法;第二,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绿色原则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绿色原则具有确立价值导向、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解释合同的功能。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至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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