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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的“人情费”属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2-08-18     作者:牛敬良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日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托人办事未果讨要“人情费”的案件,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要求返还钱款的诉请。

       老徐的儿子小徐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动帮老徐找人介绍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关某为小徐找工作。关某提出需要6.5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款。于是,老徐向老董汇款6.5万元,老董又将这笔钱转交给关某。关某找到负责招工的刘某办理相关事项,并将其收到的6.5万元转账给刘某。然而,小徐最终未能入职。老徐见工作没办成,就开始向老董索还找工作的钱。经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还。老徐遂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老董向原告老徐返还6.5万元。老董不服判决,遂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老董找关系帮助其子找工作。老徐向老董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老徐的诉请。

       法官说法

       花钱找工作是一种错误认识,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本案中,老徐请托目的不合法,请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托行为无效,请托人已付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请托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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