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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孩子下校车后摔倒,学校该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2-08-03     作者:陈慧娟   来源:光明日报   分享到: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学校责任边界

概述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安全责任重大,学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但是,学校无限承担学生在校安全责任,也影响着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有的学校取消春游,甚至不允许学生下课踢球、打球以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应如何保护学生在校安全?出现事故后,其责任边界如何划定?民法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案例

2020年12月,9岁的小学生张某乘坐校车到达学校后,在下车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冰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张某受伤后,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家长。当日晚6时,家长才发现张某受伤。张某及家长认为,学校对张某在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张某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说法:学生安全第一位,学校责任有边界

于旭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在我们的调研中,家长关注的首要问题就是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那么,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呢?在学生受伤以后,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如何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政策均有明确规定。

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学生越小,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通常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责任,有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9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综合多种情况考量学校的安全责任,比如校车管理方面有无尽责、操场结冰是否及时清理、到校时间是否有老师在场等。

此外,在校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应注意,学校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具有一定边界。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即使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一是意外因素中学校并无不当。因为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而学校并无不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二是学校管理职责之外的事务而学校并无不当。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及时进行救治,以及学校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都是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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