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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变“国事”,检察官带您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2-03-14     作者:吴佳蔚   来源:学习强国   分享到:

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立法保障了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让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让父母“持证”上岗,“依法”带娃。下面,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带您一起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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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传身教(本文图片由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完善家庭教育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尊重未成年人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落实“双减”完善学校教育协同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加大困境家庭儿童教育扶持力度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要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多方面协同配合家庭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要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杜绝家庭暴力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公检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诠释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言传身教、严慈相济、平等交流、共同成长。同时,检察机关也将配合政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为每一个未成年人撑起法治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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