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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乐捐”变相扣款到底合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作者:   来源:法宣在线   分享到:
“乐捐”从字面上理解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规定“乐捐”制度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乐捐”,“乐捐”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本质上,这仍然是公司罚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下,仅靠规章制度中的“乐捐”二字,并不能给罚款“洗白”,不能视为员工的自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被乐捐”的钱能要回来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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