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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期间随意传播谣言,违法行为该罚!
发布时间:2021-11-22     作者:   来源:法宣在线   分享到:

案例一

10月21日,海东市平安区一网民在微信群发布“西宁确诊1例,平安确诊2例,她在西宁密集接触了500多人!平安已经封城了,平安的学校和办事大厅都停了。”涉疫不实信息。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调查核实,确定该信息系网民余某某(女,汉族,现年37岁,海东市平安区人)发布。经询问,违法行为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行为人余某某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二

8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一则内容为“新会发现一例病毒感染,新闻发布会说是澳门传入”的不实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民警迅速行动,在三江镇一出租屋将嫌疑人黄某清(男,34岁,广东高州市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审查,黄某清对其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当天因道听途说新会区出现密切接触者,便在网上传播涉疫不实信息。黄某清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新会分局依法对黄某清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位公民都应该做到谨言慎行。对于未经证实的信息,我们不要随意猜测,更不要将自己猜测的信息当做事实到处散播,否则将触及法律红线,可能需要承受严重的法律后果。另外,我们还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一切疫情消息要以官方媒体公布的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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