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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男子肖像被使用闹上法院,竟被判决:不侵权!
发布时间:2021-11-12     作者:   来源:法宣在线   分享到:
某公司播出了一部纪录片,片中记录了A城市部分居民,在房屋征收中的真实故事,其中有男子刘某的影像。
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肖像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因拍摄纪录片,刘某自愿将肖像权许可给某公司。
此后,刘某却称该协议是由其先签字,但签字后就立即反悔了……最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肖像权。
普法: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协议”,刘某虽然声称签字后立即反悔,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有效证据。
综上,故刘某主张该协议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而根据该协议,刘某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某公司使用,某公司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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