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应急
1. 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及雨季巡视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 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
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
3. 地表水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储备物资、建立队伍;雨季前是否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防治水措施;是否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塌陷裂缝是否填平压实;受河流、山洪威胁的矿井是否修筑堤坝和泄洪渠等防洪设施;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4. 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尤其是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开展了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是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老空水威胁时,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并用物探、钻探方式治理效果进行验证,确保超前治理到位。
5. 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雨季前是否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经常检查和维护;是否对防水闸门进行关闭试验,确保灵活可靠;是否定期检查防水闸墙,疏通泄水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是否确保双回路供电的可靠性并配备应急救援电源,在极端天气是否严禁入井作业,严防停电导致人员滞留井下。
6. 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在雨季前开展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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