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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落实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经市政府同意,西安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并从即日起施行。
据悉,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充分参考二手住房网签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因素,经调查分析,形成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不得以“学区房”“学位房”等名义炒作房价,不得诱导小区业主参与哄抬房价。
涉及二手房交易各环节的有关机构要将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引导二手住房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对已挂牌房源开展自查,下架价格虚高的二手住房房源。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对辖区房源挂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抄报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7月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下发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房源发布行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严禁发布不符合交易条件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主体管理
应实名在经营场所网站等渠道上
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时,应如实填报市场主体登记、从业人员信息。辖区住建部门应当核实其市场主体登记情况,要求经纪机构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履约践诺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实名在经营场所、网站等渠道上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标注所属机构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要求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用户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性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发布的房源信息
不得出现“学区房” “学位房”字样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客观反映市场情况。
发布房源信息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现场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核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房屋状况说明书要真实、全面、准确,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对于已出售(出租)或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立即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得出现“学区房” “学位房”字样以及“唯一”“绝版”等夸张极限类内容,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严禁发布不符合交易条件、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多部门联合加大
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市场监管联动和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协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房源信息发布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房源发布行为监测机制,对存在违规发布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采取暂停(或取消)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虚假房源信息、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网信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线上房源信息的行为。
工信部门协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行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组织经纪机构对房源发布内容开展全面自查,立即清理、下架违规房源信息。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风险提示、行业内部通报、行业联合禁入等措施实施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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